天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位置:首页 > 天津 > 指南 时间:2020-03-01
一、参保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一)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二)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个人缴费档次设定为十档 1.一至五档为600元至1800元,档差300元。 2.六至十档标准为2400元至4800元,档差600元。 3.充分考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作为一项“兜底线”的民生政策,适应我市低收入群体特别是贫困边缘人群的经济能力,设定一至五档较低的缴费档次,促进这一群体逐年连续参保缴费,纳入养老保障体系。同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作为一项全额积累的保险制度,缴费全部归入个人账户,设定更高的六至十档缴费档次,可以让经济条件较好的居民,通过选择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 (三)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市财政对照个人所选缴费档次分别给予缴费补贴,档次设定为十档。 1.一至五档为60元至100元,档差10元 2.六至十档为120元至200元,档差由10元提高到20元。 3.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建立“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 (四)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按照个人缴费900元标准,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者部分养老保险费。其中: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对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为其代缴50%养老保险费。 (五)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个人账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四)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依法继承。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返还给本人。 四、养老保险待遇 (一)范围对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1.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77元调整为295元; 2.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由每人每月95元调整为113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由每人每月105元调整为123元;80周岁以上的由每人每月115元调整为133元。 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一)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2015年1月1日起,距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当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当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养老保险费;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当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三)参保人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四)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依法继承。同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贴。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积极会同市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对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对,并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六、被征地农民参保 (一)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被征地农民人数由国土部门按照被征用耕地面积和单位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确定。被征地农民具体参保人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讨论提出,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被征地农民以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可以按照40%、35%、30%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讨论提出,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被征地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申请用地单位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外另行支付。 (四)被征地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征地补贴计入个人账户。 (五)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预存制度。申请用地单位在办理征地手续前,应当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存入市财政局开设的预存专户。不预存养老保险费的,不予批准征地。 (六)被征地农民具体参保人员不能确定的,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决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费用可用于特殊困难人员按照被征地农民缴费标准优先参保,也可用于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人员集体参保。 (七)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申请用地单位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外另行支付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缴费期间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在户籍迁入地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参保人缴费期间户籍跨省市迁移的,应当在户籍迁入地申请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照户籍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待遇期间户籍跨省市迁移的,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仍由户籍迁出地按规定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温馨提示: 2019天津养老保险涨了多少?怎么查?想了解更多养老资讯。可以 |